English

北京医疗保险体制改革4月1日启动

覆盖市内所有中央、地方用人单位及职工
2001-03-2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3月21日电(记者 吕贤如)北京市政府今天召开大会,宣布北京市医疗保险体制改革将于4月1日启动,计划用2至3年时间完成。

此次改革的法律规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将以市政府令的形式于4月1日实施,18个配套办法中大部分已下发执行。

据介绍,此次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以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助,以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可以满足不同层次人群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将覆盖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央和地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也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

北京市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如果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300%的则以300%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急诊医疗费用,到定点药店购药和使用统筹基金时需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账户,再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拿出30%,按照参保人员不同年龄划分档次注入个人账户。具体为3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0.8%;35周岁至45周岁的为1%;45周岁至退休为2%;退休人员中70周岁以下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4.3%、70周岁以上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4.8%缴纳。

统筹基金体现了社会医疗保险互助共济的功能,它能均衡用人单位之间的医疗费用负担,分散医疗风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等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2001年定为1300元;一年内的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2001年定为5万元。

此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